根据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﹝2016﹞)1431号)、《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川发改价格﹝2016﹞580号)、《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》(川发改价格﹝2016﹞660号)、《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》(川发改价格(2018)451号)等文件要求,现将我院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,其中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仅在特需医疗服务开展中适用。
公示期: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1日,5个工作日。收费标准自公示期满开始执行。